為保證校園招聘活動和學校教學工作正常進行,根據學校教務處《關于單位借用教室的管理規定》(校教〔2007〕52號),就用人單位借用學校教學樓教室開展與畢業生招聘相關活動,規定如下:
一、只有在學校登記舉辦校園招聘會的用人單位,方可借用。
二、教學樓教室僅可進行筆試,不能開展招聘宣講、面試等活動。
三、用人單位借用教室須支付成本費。成本費根據學校規定按每單元時間1元/座標準收取(注:壹單元時間=半天)。
四、人才中介機構或在校學生受用人單位委托辦理教室借用手續,須提供用人單位書面委托材料并注明委托辦理事宜。
五、用人單位使用教室必須嚴格遵守學校教室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,不得損壞教室設施和教學設備,不得影響后續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,否則學校有權終止教室使用。
六、辦理流程:
